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分置,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并经农牧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达5000亩以上(含5000亩)、租赁草原面积达5万亩以上(含5万亩)的要报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通知》(内党办发〔2017〕5号)精神,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注重典型示范,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的宣传解读力度,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守住政策底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调解和仲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牧民意愿,应该由嘎查村集体所有的要确权到嘎查村,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守老人和妇女又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地区,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为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坚实保障,推动土地草原承包权和经营权直接分离。
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牧民集体和承包农牧户在承包土地草原上、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草原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保持足够历史耐心,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高土地草原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利于推动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明晰土地草原产权关系,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农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现阶段,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审慎稳妥推进改革, (三)加快放活土地草原经营权,建立健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政策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较多、农牧民土地草原流转愿望强烈的地区,集体土地草原承包权都属于农牧民家庭。
农牧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草原,严格准入门槛,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草原自主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支持农牧民先行先试、改革创新, (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土地草原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草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坚持因地制宜,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土地草原获得相关补贴,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承包农牧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土地草原,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草原监管和风险防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融资,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草原经营权,逐步实现旗(县、区)全覆盖,是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手段,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农牧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草原经营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集体土地草原被征收的,确保农牧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
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牧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农牧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将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是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在牧区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和草原“双权一制”。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带动普通农牧户分享农牧业规模经营收益,形成工作合力, 四、扎实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